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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科技 2008   季刊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 政院開罰
    呂雪彗/台北報導 2005-01-19 02:40--中時電子報
喜歡濫發商業電子郵件(垃圾郵件)的人要注意了!行政院會今天將通過一項新法律,參考美國等先進國家對垃圾郵件管制,要求發信人於商業子郵件中必須加註「商業、廣告、ADV(Advertisement)」等字樣,供收信人有過濾或辨識可能。侵害收信人權益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每人每封以五百至二千元計算,合計最高總額以新台幣二千萬元為限。

在這項法律中明定合法發送商業電子郵件的合法要件,參考美、日、加及韓國等立法例,選擇退出(opt─out)機制納入,提供收信人可以選擇不再接收來自同一發信人同類件的機制。

同時要求發送商業電子郵件訊息應加註一定字樣,如「商業」、「廣告」及「ADV」,但事前獲收信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此外,這項法律明定發信人發送商業電子郵件的限制行為,包括明文禁止發信人於可知悉收信人已拒絕收受商業電子郵件時,再發送同類郵件,以免使「opt ─out」機制要求徒具形式。

另明知或在可得而知其商業電子郵件的主旨在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前提下,禁止發信人為該信件的發送;同時禁止明知或可得而知商業電子郵件轉寄前的信首資訊有虛偽不實時,仍為發送的行為。

收信人若因垃圾郵件而受損時,可請求損害賠償,以每人每封郵件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受害額高於此一金額不在此限。對同一原因事實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合計最高總額以新台幣二千萬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得利益超過二千萬元者,以該所得利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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