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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科技 2008   季刊  
網拍課稅Q&A 低調宣導
    唐玉麟/台北報導 2005-04-05 02:30 中時電子報

財政部完成「電子商務營業稅及所得稅宣導手冊」,將網路交易型態分為四大類,線上遊戲取得寶物變賣所得要課綜合所得稅。國稅局主管說,網路交易課稅案,一切要低調處理,避免嚇壞網路業者,衝擊到網路拍賣市場活絡榮景。



國稅局主管認為,由於國內知名網路平台業者,如Yahoo!奇摩站、eBay等業者,均已正常繳稅,這項解釋令,衝擊並不大,反而個人網路交易資料,不易搜尋,稅務機關若想課得到稅,恐得大費周章。

賦稅署最近完成「電子商務營業稅及所得稅宣導手冊」,透過Q&A問答方式,交由各國稅局對外宣導。

電子商務中網路交易的型態分為四種:

(一)實體商品,如消費者透過線上型錄瀏覽並訂購商品,但企業仍須透過傳統陸、海、空運方式遞送貨物;(二)線上提供服務,如法律及醫藥查詢、股市行情分析、銀行及金融諮詢服務等;(三)網路預約服務,如航空訂位、訂票、預約飯店擬]、電影及音樂會入場等;(四)互動式服務,如電腦遊戲、網路交友等。

財政部說,個人在網站拍賣商品,若是土地、自用二手貨或舊商品、自家日常使用物品者,不必課徵綜合所得稅。

若個人在網路上拍賣自用小汽車,不是以從事汽車買賣為職業的話,交易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若有交易損失,也不可以從所得總額扣除。

此外,個人上網玩線上遊戲,取得的寶物雖為虛擬財物,若將其轉售予他人而取得報酬者,屬財產交易所得範疇,應併入綜所稅申報納稅。

財政部表示,個人參加網路舉辦的各類票選比賽或徵文比賽獲獎的競技競賽獎金,或網路抽獎活動中獎的機會中獎獎金,均應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辦理扣報繳一五%,若得獎人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應將這項獎金併入取得年度的綜所稅申報納稅。

個人或補習班在網路經營線上補教學的所得,屬其他所得,應以其業務收入減去各項費用或成本以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申報所得。至於律師、表演人,在網路執行業務取得報酬者,亦同。

我國境內旅館業、航空公司,透過外國公司提供的電腦訂位、訂房系統完成訂位、訂房作業,支付該外國公司的加入費、系統使用費、手續費、佣金支出等相關費用,及外國旅行社佣金支出,核屬我國來源所得,應依規定課稅並扣繳。

在公司處罰方面,賦稅署說,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同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且得停止其營業,兩者是擇一從重處罰。

此外,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在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且停止其營業。在個人處罰方面,賦稅署表示,納稅人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若納稅人未自行結算申報者,除應照補徵稅額外,處三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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